海关总署于10月28日公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72号令),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有关内容包括:
一、新增对跨境电商、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数据信息化等规定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是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纳税人,而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出口关税的纳税人。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扣缴义务人;
2、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二、订明税率与计征汇率须按照完成申报之日计算1、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完成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和计征汇率;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适用完成申报之日实施的计征汇率;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在指运地海关完成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和计征汇率。货物进境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适用完成申报之日实施的计征汇率;货物进境后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适用完成申报之日实施的计征汇率。
三、新增复合计征税率的关税纳税税额计算公式,增加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计算公式关税应当按照《关税法》的规定,以从价、从量或者复合方式计算。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适用税种、税目、税率和计算公式计算。除另有规定外,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应纳税额按照下述计算公式计征:
1、从价计征的关税应纳税额=计税价格×关税比例税率;
2、从量计征的关税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关税定额税率;
3、复合计征的关税应纳税额=计税价格×关税比例税率+货物数量×关税定额税率;
4、从价计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税价格+关税税额)/(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
5、从量计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货物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6、复合计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税价格+关税税额+货物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货物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7、进口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税价格+关税税额+进口环节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
四、增加退还税款、税款担保的适用情形对退还税款的适用情形增加下列情形:
1、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质量、规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
2、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质量、规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
3、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
4、对税款担保的适用情形增加以下情形:
5、货物已被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
6、适用报复性关税、对等关税措施等情况尚未确定;
7、办理汇总征税业务。
资料来源:海关总署。
我司是为智造企业提供定制化供应链解决方案的物流整合服务企业,可根据企业需求提供一站式,定制化货代物流服务,不限于拖车、订舱、报关、保税物流等服务。如有需求欢迎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