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海关核查效能,引导企业自律管理,海关总署自2025年3月5日起在全国海关推广实施“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这一改革通过创新模式,为诚信守法企业提供更高效的核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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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海关核查“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企业按照海关相关要求,对特定核查事项自主开展验核查证,自行确认相关生产经营行为真实性、合法性并形成自查结果反馈海关,海关对企业自查结果予以审查认可的作业模式。
二、哪些企业可以享受海关核查“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1、海关高级认证企业(AEO):作为海关的“VIP客户”,适用所有管理类和风险类核查事项;
2、信用良好的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上一季度信用评估分≥75分;
3、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一类企业:无信用分且非失信企业。
注:信用等级下调、涉及专项行动或境外通报退运等情形的企业不适用。
三、海关核查“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如何操作?海关根据企业情况进行研判,通知可适用该模式的企业。企业无需申请,只需四步,轻轻松松完成自查!
1、收到海关通知:企业收到海关通知后,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同意适用该模式并反馈海关。
2、企业开展自查:企业根据海关发放的《企业自查情况表》,在规定时限内对相关内容完成自查,并向海关提交自查资料。
3、申请主动披露:企业在自查中发现问题符合海关主动披露规定的,可以向海关申请主动披露。
4、海关审查认可:海关对企业提交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可。
注意事项:1、自查期间,企业对自查内容有疑问的,可以联系海关核查人员予以指导。根据工作需要,海关可以要求企业补充相关证据材料或开展实地核查,企业应予以配合。
2、企业应在海关确定的期限内完成自查,并向海关提交相关资料。对自查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补充材料。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将对企业开展实地核查:
(1)被核查人在自查期间放弃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
(2)被核查人未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完成自查的;
(3)被核查人在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期间,被海关向下调整信用等级或者被暂停/取消相关资质的。
(4)被核查人报送的《企业自查情况表》及随附资料经补充后仍无法满足海关核查需求的;
(5)海关对企业自查结果审查后,认为需要开展实地核查的;
(6)被核查人在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期间,发生1次及以上次数出口货物被境外通报或退运的。
因上述情形海关对被核查人停止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2年内不得再次适用。
更多信息该模式通过“诚信换效率”,为高信用企业减负,同时强化风险防控。企业可结合《企业自查情况表》完善日常合规管理,实现“自查-整改-提升”闭环。
企业如有疑问,可联系当地海关核查部门或登录海关总署官网查询操作指引。
内容来源:福州海关12360,仅供参考。我司成立于2005年,是为智造企业提供整合物流服务的综合型物流企业,可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定制化国内及国际物流服务,如您相关需求欢迎联系我司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