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法律权利。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是确保其经济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通过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双重保障,以及对时效性的严格遵守,持票人能在票据交易中获得有效的支付保障和风险控制。


这是持票人的基本权利,允许他们直接向票据的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或支票的保付人,出示票据并要求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进行支付。
付款请求权体现了票据的直接支付功能,是持票人首先应当行使的权利。
2、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当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时,持票人可以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行使追索权,这包括汇票和支票的发票人、汇票和本票的保证人以及背书人等。
追索权保障了持票人在遭遇拒付时,能够从票据链条上的其他责任人那里获得偿付,确保了票据的流通性和安全性。
权利时效性票据权利的时效性严格,分为两年、六个月及三个月不等,具体时效依据票据类型和权利类型而定。对于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为两年;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丧失票据权利后的民事权利即使因时效或票据记载事项欠缺丧失票据权利,持票人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与未支付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这体现了法律对持票人利益的保护。票据权利的行使持票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票据权利,否则权利可能消灭。保全行为,如提示票据、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是持票人需注意的事项,以确保权利不被丧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