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请求权

在票据法中,付款请求权指的是持票人向票据的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依法享有的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支付的权利。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也被称为第一次请求权或上要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定义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权利人是持票人。这里的持票人可能是受款人,也可能是最后的被背书人,还有可能汇票、本票中付款后的参加付款人。这里的票据主债务人包括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保付支票的保付人。

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基于票据这一特殊债权凭证,直接向票据债务人主张支付票据金额的基本权利,是保障票据流通安全和效率的重要法律机制。

权利取得原始取得:通过发票人的直接交付或善意取得。继受取得:通过背书转让、单纯交付、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从有票据处分权的前手处获得。权利行使对象:主要是票据的主债务人,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汇票,持票人也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等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条件:持票人必须合法持有票据,并在法定时效内行使此权利。消灭:付款请求权可通过付款、时效或保全手续的怠于行使而消灭。法律保护时效: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有特定时效限制,如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抗辩:付款人有合法抗辩事由时,可拒绝支付,但需按规定提供拒绝证明。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的关系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首先应行使的权利,若该权利因各种原因未能实现(如拒付),持票人则有权行使追索权,向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及相关费用,这是票据权利的补充性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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