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票据术语中,对人抗辩指的是票据债务人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或理由,针对特定持票人提出的抗辩。这种抗辩通常与票据债务人和持票人之间的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相关。
对人抗辩的特点因仅能对抗特定持票人,所以又称为相对抗辩;因其主要产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又称为主观抗辩;因其与特定当事人自己的行为相关,所以称为对人抗辩。对人抗辩的情形票据原因关系不合法,比如为支付赌债而签发的支票;原因关系不存在或消灭,比如为购货而签发票据但对方没有发货;欠缺对价,比如持票人未按约提供与票款相当的商品或劳务等;票据债务已经清偿、抵销或免除而未载于票据上,可对直接当事人抗辩;票据交付前被盗或遗失,可对盗窃人或拾得人抗辩等等。
依抗辩发生原因不同,对人抗辩可以分为原因关系抗辩、特约的抗辩、票据行为抗辩、无权的抗辩四种。
1、原因关系抗辩原因关系抗辩是指基于票据债务人与票据权利人之间所存在一定的原因关系而发生的抗辩。尽管票据是无因证券,但这只是就不存在直接原因关系的票据当事人之间而言;在存在着原因关系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仍得以原因关系而提出抗辩。
原因关系的抗辩,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原因关系为不法原因或者原因关系无效、不存在或消灭的抗辩。在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为不法原因,例如为财债务的时候,作为直接当事人一方的票据债务人,得向作为直接当事人另一方的票据权利人提出抗辩。在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无效、不存在或已消灭时,也可以提出抗辩。对价未受领或者已进行相当于票据金额的给付抗辩。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票据债务人未受领对价,或已给付了相当于票据所载金额的时候,即可以此提出抗辩。2、特约的抗辩特约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特约而发生的抗辩。当事人之间的特约通常为原因关系以外的一定的事实。例如,约定不负担票据债务或者分担票据债务,约定单纯为融通资金而发出票据,约定由持票人对空白票据进行一定的补充等等。在有关当事人违反相应的约定而要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义务人得依相应的特约而提出抗辩。
3、票据行为抗辩票据行为抗辩是指因票据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而发生的抗辩。当然,这种票据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的抗辩理由,仅存在于特定的票据行为人和与其相对的特定票据权利人之间。例如,在行为人意思欠缺时,可以主张票据行为不成立的抗辩;而在行为人票据行为瑕疵时,则可主张票据行为无效或者得撤销的抗辩。此外,在本人和代理人、法人和法定代表人之间,在有利益相反的情形、滥用代理权或代表权的情形时,也可以主张票据行为无效的抗辩。
4、无权的抗辩无权的抗辩是指因持票人就票据债务不存在任何权利或者权限而发生的抗辩。这种抗辩,得由所有的票据债务人向特定的票据持有人主张。持票人就票据债务不存在任何权利,即持票人为无权利人,例如,持票人系窃取、冒领、拣拾票据的人,在这种情况下,持票人就票据债务当然不存在任何权利,应为无权利人。对于无权利人,票据债务人当然可以主张无权的抗辩。此外,在持票人受领能力欠缺或者代理受领能力欠缺时,票据债务人也可以主张无权的抗辩。
对人抗辩的关键点:直接关系:票据债务人只能对抗与其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这意味着如果持票人是通过正当途径从票据债务人的直接债权人那里取得票据,而该直接债权人未履行其义务,票据债务人可以向该持票人提出抗辩。恶意或知情:如果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明知存在抗辩事由(如基础交易中的欺诈、违约等),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该持票人。这体现了抗辩切断原则的例外,即持票人的恶意或重大过失可以成为抗辩的理由。合法事由:抗辩必须基于合法事由,例如,如果持票人通过欺诈、偷盗或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得票据,或者因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直接抗辩:对人抗辩通常涉及的是直接抗辩,即抗辩事由直接关联到持票人本身或其取得票据的过程,而不是票据本身的瑕疵。限制适用:尽管存在对人抗辩,但票据法通常倾向于保护善意持票人的权利,因此,当持票人是善意且无过失的第三方时,票据债务人不能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该持票人。抗辩切断:票据法中的抗辩切断原则限制了票据债务人以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关系为由对抗持票人,除非持票人恶意或知情,这一原则旨在保障票据流通的安全性和效率。对人抗辩体现了票据法在保护交易安全与促进票据流通性之间的平衡,确保只有在特定条件下,票据债务人才能基于特定的个人原因对抗持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