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Dishonor)

拒付是指票据的债务人,即付款人或承兑人,拒绝按照票据上的指示支付票据金额给持票人。这一行为发生在票据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时,是票据流通和支付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个重要法律事件。

拒付(Dishonor)

拒付:Dishonor,也称退票

定义

拒付是指汇票在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兑时遭到拒绝。值得注意的是汇票的拒付行为不局限于付款人正式表示不付款或不承兑,在付款人或承兑人拒不见票、死亡、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下,使得付款在事实上已不可能,也构成拒付。当付款人拒付时,出票人应根据原契约与之进行交涉。

拒付(Dishonor)

汇票被拒付,持票人除可向承兑人追索外,还有权向所有“前手”(包括出票人)追索。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将拒付事实书面通知“前手”。一般应请求拒付地的法定公证人或其他有权做拒付证书的机构做出拒付证书。汇票的出票人或背书人为避免承担被迫索的责任,可在背书时加注“不受追索”(Without Recourse)字样。但带有这种批注的汇票在市场上很难流通转让。拒付的原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当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存在直接的未履行义务时,如基础交易未完成,债务人可以对特定持票人拒付。欺诈、偷盗或胁迫: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票据,票据债务人可以拒付。恶意取得: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能要求支付。重大过失: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背书不连续或记载欠缺:票据必须的法定记载事项不完整或背书链条断裂,可导致拒付。法律后果拒付通知:持票人在被拒付后,需向其前手发出拒付通知,启动追索流程。追索权:持票人有权向所有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等)进行拒付追索,要求他们承担支付责任。时效性:持票人对票据权利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如《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内有效。民事责任:即使票据权利时效已过,持票人仍可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与未支付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处理流程提示付款或承兑: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出支付或承兑要求。拒付处理:若被拒付,持票人应获取拒付证明,如拒付证书。追索:持票人可以依法向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追索,要求支付票据金额及可能的利息和费用。法律诉讼:如果追索无果,持票人可以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拒付不仅是票据交易中的风险点,也是票据法中保护持票人权益和维护交易秩序的重要机制。通过拒付及后续的追索流程,确保了票据流通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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