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转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进行背书时,在票据上明确记载“不得转让”或类似字句,以此来限制票据的后续背书转让。这一做法旨在保护票据的特定持有人或控制票据流通范围,防止票据权利被无限传递。

禁转背书也称为“禁止背书的背书”
定义禁转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记载背书时,在票据上记载被背书人不得再行背书的背书,它是一种特殊的转让背书。禁转背书是一种通过票据本身来限制其流通性的手段,它在保障票据安全、控制风险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同时要求票据处理者仔细区分出票人和背书人记载的差异,以正确理解其法律效力。

第一种方式的禁转背书的效力是使票据依法失去流通性,成为仅能以普通债权转让方式进行转让的记名证券。不记名票据上被记载有“禁止转让”文句的,不产生法律效力,持票人仍然可以依交付而转让。
关于第二种方式的禁转背书制度,各国票据法规定不一。有的国家的票据法禁止持票人对已发生转让的票据作禁转背书,如有此背书,则视为无记载,不起法律上的作用。
有些国家和地区的票据法则允许禁转背书,经禁转背书的票据可以继续转让,但禁转背书的背书人对被背书人以后的后手免除担保责任,他仅对自己的直接被背书人负担保责任。当发生票据追索时,背书人只对被背书人一人负责,被背书人以后的持票人对背书人没有追索权。
效力差异:出票人记载:如果“不得转让”由出票人记载,该票据从源头上就不可通过背书方式转让,任何背书行为都将无效,持票人只能基于基础交易关系主张权利。背书人记载:当由某背书人记载时,该背书人的直接后手仍可继续背书,但该背书人不对之后的任何背书人或持票人承担票据法上的责任,即仅对其直接后手的转让负责。影响:对后手的影响:背书人进行禁转背书后,虽然票据仍然有效,但后续的持票人不能向该背书人追索,只能向前手或出票人等其他有责任的主体主张权利。对质押和贴现的影响:如果票据上存在禁转背书,银行通常不会接受该票据作为质押或进行贴现,因为这会增加银行的风险,无法确保票据的流通性和可转让性。记载位置: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应记录在票据正面,而背书人的禁转背书则记录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中,清晰标注以提醒所有后续的潜在持票人。
法律依据:在中国,这种做法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尤其是第27条和第34条,这些条款明确了背书的限制条件及其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