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授权票据行为

空白授权票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行为,它指的是票据行为人在签发票据时,故意不完全填写票据上必要的记载事项,如金额、收款人名称等,而是将这些事项的补充权留给未来持票人来完成。这种票据在签发时虽然不完全,但因为有出票人的签名,它被视为一种特殊的、具有潜在效力的票据。一旦持票人按照出票人的授权补充了缺失的记载事项,该票据即成为有效票据,可以进行正常的流通、承兑或付款。

空白授权票据行为定义

空白授权票据行为是指票据行为人预先签名于票据,而将票据上其他应记载事项的全部或一部授权他人补充完成的票据行为。

空白授权票据行为

空白授权票据的特性:签名的必要性:空白授权票据必须有出票人的有效签名,这是授权的基础。可空缺事项:可以空缺的事项包括金额、收款人等,但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授权补记:持票人获得补充缺失事项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形成权,意味着补充后票据即视为完整。效力待定:空白票据在补记之前不生效力,补记后才成为完全有效的票据。法律认可: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票据法承认空白授权票据的合法性,如《美国统一商法典》和《英国票据法》。空白授权票据行为的性质:要约说。该说认为空白授权票据的交付,属于票据契约的要约;补充权的行为则为其承诺。委任说。该说认为空白票据签名人与空白票据持有人之间是委任关系。即空白授权票据的补充,是空白票据签名人委任第三人为之。代理权说。该说认为基于空白授权票据签名人对空白授权票据受领人授与代理权的缘故,空白授权票据的补充,不是以补充权人的名义,而是以空白票据签名人的名义为之。准委任说及授权说。该说认为委托受领人记入空白票据要件,并不是法律行为的委任,而仅为补充票据要件的欠缺所为的事实上的记载而已,不受民法的限制。票据预约说。该说认为基于空白授权票据当事人为空白授权票据的授受而缔结的契约,受领人取得一定内容的补充权,随后空白授权票据受领人于履行其补充权时,则空白授权签名人当从其补充内容,而负担票据债务。附条件票据行为说。该说认为空白票据行为是以补充为条件的票据行为,可分为附停止条件的票据行为和附法定条件的票据行为。前者以补充为民法上的停止条件,因有补充,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发生时;后者以补充为法定条件,不属于民法上的条件。补充权的法律意义:性质争议:关于空白授权票据行为的性质,学术界存在多种学说,包括要约说、委任说、代理权说、准委任说及授权说等,不同的理论解释了授权行为的不同法律基础。积极意义:空白票据补充权促进了票据的灵活性和实用性,便于商业交易,同时要求持票人在补充时不得超出授权范围,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法律风险与案例:在实际应用中,空白授权票据可能被滥用,如通过签发空白支票骗取财物,这在法律上可能构成票据诈骗罪。例如,于某案中,提供空白支票并授权补记,但最终因账户无对应资金,被认定为签发空头支票,构成票据诈骗罪。

空白授权票据行为是票据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允许票据的灵活性,但同时也要求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以避免欺诈和金融犯罪。持票人在行使补充权时必须谨慎,确保其行为符合出票人的原始意图,并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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