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前追索权

期前追索权是指在商业票据(如汇票或本票)的到期日之前,持票人因发生特定法定事由而享有的提前向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其他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及可能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通常基于以下几种情况:

期前追索权被拒绝承兑:当持票人请求承兑时,如果承兑人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的情况,持票人可以立即行使期前追索权。承兑人或付款人丧失偿付能力:如果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被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持票人不必等到票据到期,即可行使追索权。其他法定情形: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任何导致票据到期支付可能性显著减少的法定情形,都可能触发期前追索权。

期前追索权的行使,要求持票人提供被拒绝承兑或付款的证明,如退票理由书、拒绝证明等。这一机制旨在保护持票人的利益,确保在票据实际到期前遇到支付障碍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与到期追索权相比,期前追索权是在预期支付可能无法实现时的预防性措施,体现了票据法对持票人权益的周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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