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中国塞尔维亚海关AEO互认协定正式实施

2021年2月4日,中国政府与塞尔维亚政府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塞尔维亚共和国财政部海关署“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协定》(以下简称《互认协定》),决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0月1日起,中国塞尔维亚海关AEO互认协定正式实施

一、根据《互认协定》规定,中塞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塞尔维亚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塞尔维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塞双方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

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

适用较低的查验率;

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

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优先通关。

三、中国AEO企业向塞尔维亚出口货物时

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0123456789)告知塞尔维亚进口商,由其按照塞尔维亚海关规定填写申报,塞尔维亚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自塞尔维亚AEO企业进口货物时

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塞尔维亚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RS)+AEOF/AEOS+24位企业编码”,例如,RSAEOF123456789012345678901234或 RSAEOS123456789012345678901234。中国海关确认塞尔维亚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五、小贴士

AEO是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的简称,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是世界海关组织倡导的,由海关对守法程度、信用状况和安全水平较高的企业进行认证认可,从而给予其便利和优惠措施的制度。

通过开展AEO互认合作,互认国家(地区)之间的AEO企业出口到对方的货物,能够直接享受当地海关实施的通关便利措施,从而降低贸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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