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海关政策|关于加工贸易副产品申报新要求

目前系统中已新增征免性质498.可实现内销副产品缓税利息的自动计征,具体填报方式如下:

无锡海关政策|关于加工贸易副产品申报新要求

对于监管方式为0844或0845的报关单,表头的征免性质应填报“498加工贸易副产品”,备注栏填写“活期”,表体的征免方式填写“5随征免性质”。系统可调用缓税利息天数、利率计算缓税利息。必须是“加工贸易副产品”,才按这个通知申报,如果不是,只是包装物,还是按之前的要求申报。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并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除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主产品)外,还产生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因此,加工贸易企业在使用保税料件从事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最终产品,除主产品、残次品,以及边角料和剩余料件外,均属于副产品范畴。副产品常见于化工、金属冶炼、食用油加工等行业。例如,黄大豆加工出口豆粕,同时产生豆油、豆皮、皂角、脂肪酸等副产品;花生加工出口花生油,同时产生花生粕等副产品。如果将这些副产品当成边角料内销,则存在低报价格、偷逃税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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