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外媒的报道显示,伦敦海事法院一名法官裁定,集装箱船“索隆”号的船东可对其2025年与油轮“斯蒂娜·伊玛库拉塔”号发生严重碰撞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限制赔偿责任。
/d/file/xingyezixun/5731120260529231010.jpg"/ >这一备受关注的判决进一步强化了现代海上责任保护制度“几乎不可打破”的特性。
5月22日,安德鲁·贝克法官在一项判决中驳回了油轮“斯蒂娜·伊玛库拉塔”号相关方试图依据1976年《海上索赔责任限制公约》(LLMC)第4条突破责任限制的请求。
此次碰撞导致一名船员死亡、引发大规模火灾,并对两艘船舶造成严重损害。
该判决源于2025年3月在英格兰亨伯河口附近发生的事故,当时悬挂葡萄牙国旗的集装箱船“索隆”号以约16节的速度撞上了停泊的油轮“斯蒂娜·伊玛库拉塔”号,而该油轮当时正载有超过22万桶喷气燃料。
碰撞导致一名菲律宾水手马克·安赫洛·佩尔尼亚死亡,并引发爆炸和火灾,大火持续燃烧数日。
集装箱船“索隆”号船长弗拉基米尔·莫廷被控重大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六年监禁。检方称,在撞击发生前,该油轮在雷达上已可见超过30分钟,但船上未采取任何避让措施。
海事法院的核心争议在于,该事故是否属于极度鲁莽行为,以致“索隆”号船东应丧失通常受LLMC制度保护的损害赔偿上限权利。
油轮“斯蒂娜·伊玛库拉塔”号的船东和运营方辩称,岸上管理层可能已知晓“索隆”号船上存在危险的操作行为,该船舶实际上“就是一场等待发生的碰撞”。
他们试图援引公约第4条,该条款规定,若损失源于船东故意或明知可能发生此类损失而仍实施的鲁莽行为,则免除其责任限制权利。
但法官驳回了这一论点,认为没有现实的事实依据可以得出高级管理层明知故犯地允许“索隆”号以可能导致碰撞的方式运营。
法官写道,油轮“斯蒂娜·伊玛库拉塔”号的船东和运营方所主张的第4条抗辩依赖于一种“本质上荒谬的想法”。
法官将辩护描述为“毫无根据的猜测”,缺乏证据支持。
法官采取了更宽泛的解释,裁定“此类损失”指的是所涉及的一般性损失类型,而非最终被撞击的具体船舶。
然而,即使在这种更宽泛的解释下,油轮“斯蒂娜·伊玛库拉塔”号的利益方仍未能建立一个足以突破限制的有效案件。
判决反复强调,LLMC系统被故意设计成使限制权利极难被推翻。
法官援引了2021年通过的国际海事组织指南,表示该公约的赔偿责任保护机制在本质上是“几乎不可打破的”。
关于此次碰撞事故的MAIB调查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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